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简称POPs)法规是为了管控和限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下是其具体的定义和介绍:
1. 法规定义:
- POPs是一类具有长期残留性、生物累积性、半挥发性和高毒性,并通过各种环境介质(大气、水、生物等)能够长距离迁移,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严重危害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有机污染物质。
2. 主要特点:
- 长期残留性:在自然环境中难以降解,能够在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介质中存在数年甚至数十年之久。例如,多氯联苯(PCBs)曾被广泛应用于电气设备中,在环境中残留时间极长。
- 生物蓄积性:容易在生物体内蓄积,随着食物链的传递,在生物体内的浓度不断增加。处于食物链顶端的生物,如人类、大型哺乳动物等,可能会摄入大量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对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 半挥发性:具有一定的挥发性,能够在大气中长距离迁移,从而扩大其污染范围,甚至能在极地等偏远地区被检测到。
- 高毒性:对生物体具有很强的毒性,会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免疫系统、生殖系统等造成损害,还可能引发癌症等严重疾病。
3. 法规目的:
- 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尽量减少这类物质的生产、使用和排放,降低其在环境中的浓度,从而减少对人类和生态系统的潜在威胁。
- 对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废物进行妥善管理和处置,防止其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4. 管控范围和措施:
- 管控范围:包括农药(如滴滴涕、艾氏剂等)、工业化学品(如多氯联苯、六溴环十二烷等)以及工业生产过程中无意产生的副产物(如二噁英、呋喃等)。
- 管控措施:禁止或严格限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使用、进出口等行为;对已经生产或使用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进行逐步淘汰和清理;要求企业对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产品进行标识和申报等。
欧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法规(EU)2019/1021是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害而制定的。其部分项目及介绍如下:
1. 短链氯化石蜡(SCCP):
- 限值要求:物质或配置品<10000ppm,物品<1500ppm。
- 主要应用:广泛用于电缆,也可用于制水管、地板、薄膜、人造革、塑料制品和日用品等,主要用作阻燃剂。
2. 全氟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
- 限值要求:物质或配置品≤10ppm,物品、半成品或部件<1000ppm,针对纺织材料,覆层材料含量需<1μg/m²。
- 主要应用:广泛用于生产纺织品、皮革制品、家具和地毯等表面防污处理剂。
3. 六溴环十二烷(HBCDD):
- 限值要求:之前是100ppm,2024 年 9 月 27 日欧盟发布修订法规(EU)2024/2555 后,限值从 100mg/kg 降低至 75mg/kg。
- 主要应用:用于聚丙烯塑料和纤维、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的阻燃,也可用于涤纶织物阻燃。
4. 五氯苯酚(PCP)及其盐和酯:
- 限值要求:禁止投放五氯苯酚及其盐和酯含量超过 5mg/kg(按重量计为 0.0005%)的物质、混合物和物品。
- 主要用途:用作纺织品、皮革、木材和纸张等的防腐剂、防霉剂。
5. 多氯联苯(PCB):具有高毒性和难降解性,曾广泛应用于电气设备中,但因危害大已被严格限制使用。
6. 多氯化萘(PCN):是一类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的有机化合物,在环境中存在时间长且易在生物体内积累。
7. 十溴二苯醚:物质中十溴二苯醚不得超过 10mg/kg,混合物和物品中四溴、五溴、六溴、七溴和十溴二苯醚的总和不得超过 500mg/kg(不适用于欧盟 RoHS 指令 2011/65/EU 管控范围内的电子电气产品及一些特定产品)。
8. 甲氧滴滴涕:2024 年 9 月 27 日欧盟将其新增为第 30 项管控物质,用于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甲氧滴滴涕的浓度不得超过 0.01mg/kg。
9. 全氟辛酸及其盐和相关物质(PFOA):全氟辛酸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潜在危害受到重视,被认定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后受到法规限制。
10. PFHxS 及其盐和相关物质:2023 年 8 月 8 日被欧盟委员会列入欧盟 POPs 法规禁用物质清单,常见用途包括消防的水性成膜泡沫、金属电镀、纺织品皮革和室内装潢、抛光剂和清洗剂、涂层浸渍/防护等。

除了欧盟,还有很多国家和地区有类似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具体如下:
1. 美国:
- 美国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建立了以《国家环境政策法》为基本法、以《有毒物质控制法》等为支撑的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政策体系。例如,美国大部分的州地区法规都对 PFAS(全氟或多氟有机化合物)物质进行管控,最常见的有加州地区的加州 65 法案,还有美国包装法规 TPCH 虽未提出具体的 PFAS 物质管控清单,但提出了禁用相关物质的要求。此外,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 3 种全氟化合物列入食品接触材料禁止清单。
2. 英国:脱欧后,英国颁布了《2023 年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订)条例》(UKSI 2023/729)和《2023 年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订)(第 2 号)条例》(UKSI 2023/1217)两项修订条例,是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法规(EU)2019/1021 而修订的,适用地区为英国(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
3. 日本:日本对新污染物的管理也较为重视,于 2015 年修订饮用水水质标准,在水质指标中新增五种内分泌干扰物(EDCs)物质,并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值规定;在 2018 年修订生物农药 EDCs 标准,对 EDCs 的判定和使用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4. 中国:2004 年 6 月 25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于 2001 年 5 月 22 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同年 5 月 23 日中国政府签署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22 年 12 月 30 日,中国审议批准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六氯丁二烯和短链氯化石蜡等 5 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修正案,并于 2023 年 6 月 6 日正式实施。
5.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地区:2009 年 12 月 18 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议定书》的缔约方进一步加强了对该地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管控,将六氯丁二烯、八溴二苯醚、五氯苯、五溴二苯醚、全氟辛烷磺酸盐、多氯化萘、短链氯化石蜡等 7 种新物质纳入管控范围。
POPS法规针对的对象包括投放对应国家市场的物质、混合物、物品。涉及的产品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电器、塑料、橡胶、纸张、木材、纺织品、玩具等。这些产品及原材料都需要关注其中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是否符合欧盟 POPs 法规的要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POPs法规可能会有所差异,但总体目标都是为了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管理和控制。